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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可否跟僱工訂立另一份僱傭合約?
不可以,聘用外籍家庭傭工的標準僱傭合約是本港所有外籍家庭傭工唯一的正式僱傭合約,僱主及僱工私自訂立的任何其他僱傭合約在香港並不能執行。

2. 若外傭一走了之,僱主可向那個機構追究責任及賠償?
一般來說,外傭在港所賺的人工是他們原居地的四至五倍。因此,外傭沒有必要「一走了之」,僱主亦不必過於擔心,除非外傭欠下財務公司巨款,又或有其他不可告人的原因,否則他是不會輕易一走了之。若外傭一走了之,而僱主發現有金錢之損失,可向警方報案。另外,僱主又應通知入境處及領事館,有關外傭可能會被列入黑名單內,從此不能再到香港工作。至於因外傭離開而導致僱主的損失,則較難追討。

3. 僱主可否要求外傭替他按摩?
根據人民入境事務處《促香港以外地區聘用家庭僱工的僱傭合約說明書》第4(a)條款,列明家庭傭工的職務,包括家常烹飪、清潔及看管小孩,因此,若僱主要求外傭替他按摩,而外傭有願意的話,理論上是沒有問題的。但還是提議僱主不宜這樣做,因為按摩並非屬於家務範圍,而外傭也絕對有權拒絕僱主只要求。

4. 僱主有沒有什麼固定的工作時間?
一般在香港工作的外傭,大概從早上六至七時間開始工作,晚上十一時三十分上床睡覺。

5. 若外傭借貸或為其友充當貸款擔保人,引致不良分子上門最討債項,僱主是否可報警求助?
僱主當時可以報警求助,因為不是他個人向外借貸或充當擔保人。僱主亦應立刻報警以阻嚇不良份子的恐嚇手段。同時,僱主應向外傭了解借貸的原因,剩餘欠款的數目,再衡量一下外傭能否如期還款。若所欠款項不多,外傭平日工作表現不俗,性情亦溫純,僱主可考慮代女傭願意還款下繼續聘用。惟僱主需要督促外傭如期還款,並應勸喻外傭日後切物再犯。若僱主不能接受外傭借貸的行為,可循正常途徑解僱外傭。

6. 外傭能否拒絕僱主要保存其護照的要求?
根據法例,香港僱主是沒有權強迫外傭將護照交出,代為保存。當然在僱主的立場可能覺得持有外傭的護照會較為安心,以防外傭對僱主不誠實或向外借貸。但其實外傭仍可向警署報失護照,然後再向所屬駐港領事館申請新護照,這樣僱主所做的便徒勞無功,並可能造成僱佣關係不和。不過,如果是經外傭同意及有需要的委託則例外。